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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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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10: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10/12/31/art_39218_253203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赣财预[2010]119号)文件精神,为统一办法,规范操作,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范围的界定
1、原属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广告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它收入(含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从2011年1月1日起纳入预算管理。
2、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属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范畴,应从2011年1月1日起纳入预算管理。
3、其它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仍按原有方式,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4、不属于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范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含医院收入),仍按照原有管理方式,不纳入预算管理。
二、关于教育收费的相关问题
1、按照文件精神,教育收费仍按照原有管理方式不变。在2011年1月1日前己经纳入预算管理的教育收费,应继续实行预算管理;其它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2、关于教育收费的范围,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范围。除国民教育体系的教学机构(学校)的收费项目外,其他部门收取的培训费、考试费等费用,不属于教育收费,应纳入预算管理。
三、关于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上缴方式的问题
1、原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缴款单位仍按照原渠道使用原执收单位代码、收费项目编码将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集中汇缴国库。
2、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比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收缴方式进行上缴。省级部门仍使用原有执收单位代码和“30003(利息收入)”项目代码上缴本单位利息收入,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专户中未设置执收单位代码的,统一使用主管部门的执收单位代码上缴利息收入。
四、如在文件执行中还有疑问,或遇到新的问题,请与我厅非税收入征管处联系。联系人:刘 磊 电话:0791-7287677。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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