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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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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10: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10/7/14/art_39218_253201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财税[2010]57号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单.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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