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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会〔2017〕29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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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henan.gov.cn/2017/12-27/1061644.html
发文单位: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豫财会〔2017〕29号
文件名: 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会〔2017〕29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会〔2017〕29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统一要求,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财政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关闭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有关申请端口。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办理上述有关业务。
  二、我省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会〔2014〕39号)等相关文件按法定程序废止。有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管理办法,待财政部出台新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后,研究修订我省《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的通知》(豫财会〔1997〕36号)、《关于加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豫财会〔2003〕4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会〔2012〕33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会〔2014〕20号)等文件。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12月10日前导出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中本辖区会计人员数据信息,妥善保存,结合工作需要,对相关数据资料认真加以利用。
  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基本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关注社会反应,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坚持改革创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和服务的新办法,提出新要求,不断提高我省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
  http://oss.henan.gov.cn/sbgt-wztipt/attachment/hncz/attached/20171227/20171227115428_245.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017年11月23日



http://oss.henan.gov.cn/sbgt-wztipt/attachment/hncz/attached/20171227/20171227115428_2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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