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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抗击疫情,与您密切相关的24个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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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4 14: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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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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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08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CapJcbokf4lh-oFfP6uc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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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3 17:26 编辑

抗击疫情,与您密切相关的24个涉税问题

内容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增值税及发票

  1、因为疫情原因,我给长期承租我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color=var(--weui-LINK)]《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如果您已预收租金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租金需要退还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扣减后的销项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延长到2月24日,但税控盘锁死时间还是2月16日。因为疫情原因,老板通知2月19日上班,来不及抄税会导致税控锁死,这需要去税务局解锁,不利于疫情防控,希望可以对此规定进行调整。

  答:
您不用担心。为做好疫情防控,本月增值税抄报税实行“非接触式”抄报税。本月,纳税人只要将开票电脑连接互联网,插入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进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等待软件自动上传汇总,直到跳出“征期自动上传汇总成功”提示,即完成抄税工作。您也可以手动在开票软件-汇总处理模块中操作,具体如下:1.金税盘版开票软件:“汇总上传”一“远程清卡”;2.税控盘版开票软件:“上报汇总”一“反写”;3.税务UKEY开票软件:“上报汇总”一“反写监控”。上述两种方式,均可解决税控设备开票锁定问题,保证您正常开具发票。

  如您无法完成上述报税和清卡处理,请联系税控服务单位。

  3、因为疫情严重,我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我听说可以快递过来,大概需要多久时间?

  答: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提供发票网上申领业务,您可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办理申领业务,并可自愿选择邮寄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因受疫情影响,近期选择邮寄方式申领增值税发票的,从申领时算起,大约需3至5个工作日收到发票,具体视物流情况而定,对于受疫情影响带来的物流配送时间较长问题,我们将积极协调快递公司,请纳税人理解。

  纳税人申领成功后,税务机关将发票交给快递公司时,亦会将发票邮寄快递单号和查询网址发至纳税人填写的收件人手机号码,纳税人可以通过快递公司网站查询物流进度。

  4、我企业为防控疫情,从日本进口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在工作时使用,取得一张海关缴款书,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
据您所述,虽然是境外购买的,但是您有取得增值税海关缴款书,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说的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5、我餐厅自1月起受疫情的巨大影响,客人少了,营业额降了很多,加上人工、材料的话亏损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color=var(--weui-LINK)]《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餐厅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6、我公司是物流企业,接受国家指令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了一笔运输收入,请问是否要缴税?

  答:不需要。根据[color=var(--weui-LINK)]《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我公司是制作口罩的,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为了扩大生产,1月紧急购进了大量原材料,改造一条生产线,有很多进项抵不完,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可以的。根据[color=var(--weui-LINK)]《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因此,您可以在2月申报期时,对您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

  8、我公司想要申请1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上班,请问是否可以网上申请?

  答:可以的。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留抵退税2019”模块在2月申报期结束前提交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申请。

  9、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5倍工资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贵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0、我企业为献爱心,在海外购买了一大批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并直接赠送给了武汉的定点医院,请问需要缴税吗?

  答:不用的。根据[color=var(--weui-LINK)]《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11、我企业有一批发票快过认证期限360天了,原准备这个月抵扣进项的,但是现在受到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等我回单位勾选肯定超过期限了,这该怎么办?

  答:您无需担心,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12、我公司是一家公交运输公司,因新型肺炎疫情导致客流下滑,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对此是否有税收政策给予支持?

  答:根据[color=var(--weui-LINK)]《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3、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受疫情影响,市民群众网购生活物品显著增加,快递公司承担繁重的收派功能,而公司在疫情期间开展业务各项成本也在增加。请问是否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color=var(--weui-LINK)]《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企业所得税

  1、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补贴,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根据[color=var(--weui-LINK)]《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作为餐饮企业,只要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您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我公司年前销售了一批货物,当时已经确认了收入,现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给对方,经过协商已经同意了对方的退货申请,请问是否可以在2020年进行收入冲减?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如购销双方协商决定在2020年进行退货,那么销货方应在2020年冲减其销售收入。

  4、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拿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color=var(--weui-LINK)]《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您公司可以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填制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我司是药品制造厂,为扩大药品生产规模,紧急购买了一条价值千万的生产线,这笔支出所得税怎么处理合适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同时,根据[color=var(--weui-LINK)]《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您企业被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那么您企业今年新购进的这条生产线,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我们公益基金会收到爱心人士捐赠了10000个口罩,但是因为最近口罩价格波动太大,我们怎么确认这批口罩的价值 ?

  答:您组织接受捐赠的这批口罩,应当以当前口罩的公允价值计算。而且捐赠方在向您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您不得为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7、我企业托人从国外买了一批口罩,没有通过公益组织直接捐给了收治患有新冠肺炎的医院,这样还能不能做税前扣除?

  答:可以的。根据[color=var(--weui-LINK)]《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个人所得税

  1、我以个人名义给武汉捐赠了价值五万元的医疗物品,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具体扣除方式可查阅财政部[color=var(--weui-LINK)]《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2、我开了一个水果店,因为疫情的影响,原先卖给酒店、KTV的水果都被退回来,堆积的坏掉了,我的个人所得税能够少交么?

  答: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可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我公司属于制造业,在疫情期间发放给车间工人的防护用品和药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我是医院的财务人员,疫情期间我院发放给医务人员的临时性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点评

原文链:https://mp.weixin.qq.com/s/CapJcbokf4lh-oFfP6uc3Q  发表于 2020-4-1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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