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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导 | 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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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00: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蚌埠税务
标题: 实务指导 | ?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解析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jE5OTQyMg==&mid=2651768632&idx=2&sn=11568cb74b6b49f45c97f4ebc08b8fd2&chksm=80eb6629b79cef3f4b2b76ce3174ffb975cfb1cef74096e1a4a73ba1730d41fd335e800a762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24
二维码: -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也包括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所以需要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相同行为进行辨析。




/// 温 馨 提 示
///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分析1:某生产企业2014年5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出售2014年2月购入的使用过的生产应税产品的设备一套。该套设备购入时原值120000元,预计残值5%,符合条件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计提折旧,已提折旧31666.67元,售价103000元。当月出售该套设备应缴增值税=103000÷(1+3%)×2%=2000(元)。
?案例分析2:A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0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电脑等固定资产,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15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不含税收入=51500÷(1+3%)=50000元;按照3%征收率计算本期应纳税额=50000×3%=1500元;应纳税额减按=50000×2%=1000元。
温馨提示: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让我们来再来看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和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是如何适用简易计税的?



来源: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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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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