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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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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60105/0017-16059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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