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提高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提高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和资金的申报、审批与项目方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年度立项指南和下达我省的资金控制规模,提出当年拟重点支持的农业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关键环节以及各产业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规模等意见,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同意后,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印发年度项目指南,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第四条 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申报、审批与资金下达,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评估论证、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下达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省印发的年度项目指南,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联合行文向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提出项目申请并附各项目县(市、区)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地方投入和申请中央财政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环节、组织保证措施、年度项目任务完成时间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涉及到工程建设等内容的还需要编制初步设计。
省直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直接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和资金申请。
第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评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按类别对项目进行评审。每个项目应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提出独立审查意见,评估(评审)机构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省政府审批立项。立项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省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财政部。
第八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到省后,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县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并按预算级次将资金拨付各项目县。
第九条 各项目县(市、区)应严格按照经省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实施项目、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货物)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条 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须经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期限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方案或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
(六)其它变更。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