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金的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企【2008】61号)的规定,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于每年4月1日前,随同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对违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金管理规定的机构,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 :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