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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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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09/3/20/art_39218_253220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2008年12月17日,《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吴新雄省长签发,以省人民政府第170号令发布。为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贯彻执行《实施办法》,运用税收政策保护耕地,是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具体行动,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各地要加大宣传《实施办法》的力度,特别对提高税率和从严规定减免范围等重要内容进行重点宣传,积极支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让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自觉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出台规定,规范征管。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各乡镇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具体情况,于4月底前出台本地各乡镇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并报省财政厅备案。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核定本县(市、区)的平均税额;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土地管理部门协作,按照江西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财农税[2005]16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强化耕地占用税征管。
附件:《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江西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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