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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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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50804/0017-16475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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