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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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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50704/0017-16017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7-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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