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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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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50621/0017-15903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7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4月22日和2005年3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8月14日以国税函[2003]95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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