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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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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10: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485834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市县(区)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绩效自评总体情况(其中市级应包括对所辖县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评价结果、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合理化建议等内容。
二、县(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将本县(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附件2、附件4、附件6,逐项说明评分理由)以及附带能够作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加盖两部门印章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级财政、住房保障部门;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将本市(含所辖县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附件1至6,逐项说明评分理由)以及附带能够作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加盖两部门印章后,于每年2月5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附送电子版)。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综〔2017〕45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汇总)
2.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明细)
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汇总)
4.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明细)
5.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 市场绩效评价指标表(汇总)
6.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绩效评价指标表(明细)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1日
  
绩效评价指标表(1-6).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绩效评价指标表(1-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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