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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金融处 皖财金〔2020〕651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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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2320131.html
发文单位: 金融处
文件编号: 皖财金〔2020〕651号
文件名: 金融处 皖财金〔2020〕651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6-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金融处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
皖财金〔2020〕65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指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站位。《绩效评价指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支持稳企业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制度体系的关键一环,也是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力引擎。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抓好组织落实,规范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
二、强化政策引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绩效评价指引》要求,突出政策导向,坚持职责定位,弱化盈利考核,强化正向激励,着力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降低担保费率,拓展业务规模,充分发挥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与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形成合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三、注重结果运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目标管理、结果导向”的绩效评价工作理念,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对评定等次为“中”及以上的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予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资金支持。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名单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指引》要求,会同当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确定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明确机构定位,确保应纳尽纳。请各市财政局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的机构名单,并于7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相关业务数据将纳入省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绩效评价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附件:皖财金【2020】651号.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财金[2020]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zip(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6月30日



皖财金【2020】6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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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20]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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