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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各单位应严格遵循有关会议审批制度,先审批,后开会,不得先开会,后补批。应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要少开会、开短会、开小会,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要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常(全)委会议及扩大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文联、科协、社联等换届会议。
二类会议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会、共青团、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文联、科协、社联等以及省直各部门召开的,要求市、县对口部门或本系统各地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是各部门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市、县(市、区)或本系统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专业性会议及其他会议。
第四条 会议天数
除去报到和离开的时间,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
第五条 会议人数
二类会议参会人数一般控制在250人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数一般控制在150人以内。
工作人员一类会议一般控制在参会人数的15%以内,二、三类会议一般控制在参会人数的10%以内。
第六条 会议地点
各部门、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上述地点不具备承接条件时,应到社会上三星级以下宾馆、饭店召开(特殊情况且会议费开支能控制在标准以内除外)。
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除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名目开支和发放奖励经费、会议补助费、劳务费,不得开支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施、设备购置费。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房租费
| 伙食补助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备 注
| 一类会议
| 180
| 70
| 70
| 320
| 含会议室租金
| 二类会议
| 120
| 70
| 50
| 240
| 含会议室租金
| 三类会议
| 100
| 70
| 30
| 200
| 含会议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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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地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文件印刷、夜餐、办公用品、备用药品等。
第十条 会议经费来源
会议经费来源在会议费开支标准内,按会议分类,采取不同安排方式。
一类会议经费采取部门预算专项列支、专项经费包干使用、专项审核追加的方式解决。其中每年一次的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继续实行会议经费总额包干的办法。
二、三类会议经费实行预算定额管理,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需要财政追加经费的会议,必须提供批准开会的审批件,并据实列明会议支出预算或实际支出情况,手续不全,财政原则上不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 会议费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文字[2000]第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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