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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最强专题攻略--住房租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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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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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01: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兰州税务
标题: 速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最强专题攻略--住房租金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MzE3ODQxMg==&mid=2650537413&idx=1&sn=e00aa432292f1b44017375f1dc95d87d&chksm=f381f906c4f67010e589481ac7ba6f0e5589c7d8e6cfadd0f7ef76f79e5451d34fc2d6cb82e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23
二维码: -

  您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了吗?按新个税法及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小编近期将给大家带来专题系列的最强攻略,敬请关注哦!



注: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如何办理
您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

  1.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自行申报;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申报;
  3.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报送给任职单位办理申报。

推荐使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更简便、更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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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APP”


案例&操作指引
李某(单身未婚)2020年6月在佛山购买首套住房,签订了购房贷款合同,已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信息,并在预扣预缴环节享受。因工作调动,李某明年起将在广州工作,在广州无自有住房,于是,他在广州租了一套房,并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从2021年1月起租用一年,每月租金3000元。经过考虑后,他决定2021年度停止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调整为享受住房租金扣除,选择报送给任职单位预扣预缴申报时扣除。
李某自2021年1月起可享受住房租金每月扣除1500元(广州市扣除标准),全年累计可扣除18000元。
李某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以下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操作:

①办理2021年度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信息的删除和确认;
②新增填报2021年度住房租金扣除信息。
注意:

(1)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修改,否则系统将按已填报的扣除信息自动延长至2021年。

(2)2021年存在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情形的,应当先操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修改,再填报2021年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否则系统将自动覆盖在确认前新增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办理2021年度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信息的删除和确认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常用业务”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1】年后,点击【一键带入】,提示“将带入2020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确认后点击【确定】,进入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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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开“待确认”状态的住房贷款利息信息,点击【删除】,提示“是否确认删除?”,确认后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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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对完其他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点击屏幕右上方【一键确认】,确认提示后点击【确认】,完成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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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填报2021年度住房租金扣除信息操作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常用业务”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1】年后,选择【住房租金】;确认材料信息完备后,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进入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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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认本人信息,填写住房租金支出信息(租赁房屋坐落地址、租赁时间、出租方类型等),选择“主要工作城市”为【广东省广州市】,点击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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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选择扣缴义务人。点击提交,即可完成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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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由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单位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纳税人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注意事项
1.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2.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不得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 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 纳税人自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起,应当停止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5. 纳税人本人与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

  6.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7.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2.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可以在当年内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3.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纳税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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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丨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




往期回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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