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税需要注意的点
1.征收对象:
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或租有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中国港口的中外船舶, 具体包括:
(1)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 (2)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 (3) 中外合营的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 外籍船舶。 (4)中国租用 (包括国外华商所有的和租用的)航行国外及兼营国内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舶。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规定,吨税的征税对象是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2.征管方式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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