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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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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10: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50413/0017-16472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稳定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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