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87
  • Tax100会员 33593
查看: 382|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财规〔201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376
2020-12-23 10: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gxzf.gov.cn/zwgk/zfxxgkzl/zcwj/gfxwj/t4090286.shtml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文件编号: 桂财规〔2018〕5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桂财规〔201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4-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规〔2018〕5号


   
桂财规〔2018〕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委(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3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撬动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做大做强我区金融改革发展、保险创新发展及其他金融行业发展的资金,具体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特色险种保费、企业上市扶持、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贴息、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金融机构补助和农村政策性住房保险保费等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以下简称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市、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预算资金,根据主管单位审核意见或资金分配方案审核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合规性,及时下达(或拨付)专项资金,下达项目绩效目标,指导和督促专项资金执行,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具体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各市、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和具体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金融改革发展。由自治区金融办和财政厅共同管理,具体包括企业上市扶持、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和金融机构补助等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金融业发展壮大,鼓励金融改革创新,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等。
  (二)保险创新发展。其中: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促进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扩面提质;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共同管理农村政策性住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农村政策性住房保险工作,发挥保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三)其他贴息奖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和金融办共同管理,具体包括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贴息、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资金,其中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贴息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推动普惠性金融服务,撬动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激励金融机构扩大供给。
  第六条 根据专项资金的具体内容,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资金管理方式和申报手续。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主要依据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保险业务进展情况和项目绩效情况等因素,采取据实结算的方式,由各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对项目及资金需求进行初审,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函告自治区财政厅。
  第八条 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后,单家或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共同行文下达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当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7〕6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34号)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审核工作,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须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和各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和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送项目所在地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主管单位对本辖区内的项目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主管单位,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三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作为优化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并会同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评价结果,完善相关政策、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金分配,使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更合理、有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合规、节约、有效使用管理资金,坚决防范和杜绝出现违反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以查问题为主,对发现的问题深挖细究、查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建议,促进财政资金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信息公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项目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pdf

1.89 MB, 下载次数: 10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