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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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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50106/0017-16470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恢复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号为44079920的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率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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