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西小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17〕18号
桂财农〔2017〕18号
各市、县财政局,移民工作管理局:
为加强我区小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小型水库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财政厅、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制定了《广西小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小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
2017年2月23日
附件
广西小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小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小型水库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0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设立和来源。小型水库扶持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33号)精神和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制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方案》设立,小型水库扶持资金是统筹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共同安排的,用于实施小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的专项资金,纳入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本级年度部门预算申报。
第三条 资金的预算管理。小型水库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经商财政厅后按因素法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将小型水库扶持资金额度切块分配到库区县(市、区),并纳入本级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条 资金的绩效管理。小型水库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申请预算资金时同步编报项目绩效目标,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批复项目绩效目标。年度终了后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送财政厅备案;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展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资金的投向。小型水库扶持资金重点投向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施村屯道路、旧房改造,以及实施饮水安全、生产开发等项目建设,着力改善水库移民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 资金安排原则。
(一)集中安排原则。重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搬迁人数多、淹没耕地多、移民问题多的突出问题,优先扶助小(一)型水库移民。
(二)水库占比原则。根据各市、县(市、区)水库(水电站)数量、移民工作量大小等因素,对水库座数较多的县(市、区)给予倾斜安排。
(三)人口基数原则。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人数较多的县(市、区)给予倾斜安排,侧重安排搬迁水库移民。
(四)统筹兼顾原则。在突出重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移民工作广泛性、移民政策普惠性、移民诉求相同性、移民上访群体性等特殊情况,安排资金扶持和解决面上小型水库移民问题。
(五)应急处置原则。根据小型水库库区移民临时性、突发性、救灾重建项目的需要安排资金。
(六)倾斜扶贫原则。重点倾斜安排在我区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使投向贫困县的资金达到50%以上。
第七条 资金的拨付。
(一)年度预算正式批复后,自治区将小型水库扶持资金控制额度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厅随即向各有关县(区、市)下达年度资金。
(二)各县(市、区)移民、财政部门根据资金额度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设区市备案。设区市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后上报自治区。
(三)各县(区、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小型水库扶持资金文件后,应督促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小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四)小型水库扶持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小型水库扶持资金支付手续,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小型水库扶持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监督到项目。
(二)小型水库扶持资金使用审批。各地要明确规定县级财政部门、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在小型水库扶持资金支出每一环节的审核程序和审批权限,对资金支出的办理程序﹑审批环节和审批权限细化具体操作要求,严格资金管理。
(三)小型水库扶持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小型水库扶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出具资金报账审核意见。
(四)小型水库扶持资金的支付。
1. 小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承建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提出付款申请,由县级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进度、核定付款额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提出审核意见。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将进度款拨付给承建单位。小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工程完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办理工程资金结算时,必须按合同规定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期满后如无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要全额支付给承建单位。
2. 小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含旧房改造项目)如采取村民自主建设方式的,村民自建项目理事机构是小型水库扶持资金的报账人。项目资金明细支出在村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理事机构填写报账表并附真实、有效报账凭据,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县级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后,到县财政部门报账。村民劳务报酬由理事机构按照当地标准计算,经村级公示无异议后,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项目材料费、机械租赁费直接转账至供应商和租赁方;发放项目资金直接转账至承建单位。
(五)小型水库扶持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六)小型水库扶持项目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严禁直接用现金支付工程款。
(七)小型水库扶持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小型水库扶持资金项目在开工前和竣工后,要在项目所在地移民村(屯)张榜公示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受益范围及监督方式、监督电话、竣工验收情况等,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情况要留有影像资料,作为项目档案资料存档。项目竣工验收后,要以标志牌标明上述所列的公示内容,接受广大移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未设立标志牌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八)各级财政和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扶持资金的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完整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九条 工程项目验收结算。小型水库扶持资金项目工程完工后,县(市、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应在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要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参加,邀请县财政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应出具验收意见并报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各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将本市年度小型水库扶持资金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报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财政厅备案。小型水库扶持资金项目验收要素包括:
(一)项目的批文。
(二)施工图设计。
(三)施工图预算。
(四)项目审查意见。
(五)招投标情况,是否具有中标通知书,无招标的项目是否报经相关上级部门批准。
(六)施工合同。
(七)设计变更文件。
(八)设计单位工作报告。
(九)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十)建设单位工作报告。
(十一)项目验收签证。
第十条 项目结算审计。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十九条规定,小型水库扶持资金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发生的审计费,可计入项目工程成本,计列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挪用、截留、挤占小型水库扶持资金,以及在小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因失职、渎职而给小型水库扶持资金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和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