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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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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10: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zchjs_9040/20041229/0017-15745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告》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告”印发给你们。有关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认定、注册登记、执行业务等事项,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办理。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有责任维护《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执行,应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这一行业进行有效的管理。
抄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工委、财经委,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审计署。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告
最近,社会上流传有关注册会计师资格认定的讹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对有关注册会计师资格认定、批准注册和执行业务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执业人员”,凡未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均不是注册会计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因此,依法认定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还必须办理注册批准手续。法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他机构不得办理。第十一条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者,不是注册会计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没有依法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不是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必须亮证执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自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实施之后,凡未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全科合格者,均不具备申请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条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我国法律不允许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允许注册会计师在其他机构执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凡年度检查未获得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将不允许执行业务。1994年度的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的检查,将在1995年1季度由本会依法组织进行。通过年度检查的合格人员名单,将由省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向社会公告。未获得通过的人员,不得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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