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社〔2016〕167号
桂财社〔2016〕167号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12月28日
广西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安排。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军供站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含巡诊车、送餐车)、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厅、民政厅共同负责管理。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适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向民政厅、财政厅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行政区内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数据,上年度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当前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当年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等。
(二)上年度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当年拟重点支持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简要情况、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含项目名称、投资额度、申请上级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
第五条 民政厅汇总各地资金申请后,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安排以及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等因素进行审核,并向财政厅提出申报建议。财政厅审核后会同民政厅向财政部、民政部提出资金申请。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申报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数量、服务对象数量、工作实际成效、财力状况和投入等因素分配补助资金,并向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倾斜。在分配权重中,原则上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数量权重占比不超过35%,服务对象数量权重占比不超过40%,工作绩效权重占比不低于20%,革命老区和边境地区(县、市、区)权重为5%。年度具体权重占比可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或年度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将在接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民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民政厅在收到财政厅通知后十五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分配方案后,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三十日内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厅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民政厅应当按照财政厅预算资金分配下达告知书要求的时限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分配方案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给市县财政部门,并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发展实际以及项目建设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和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突出支持重点,不得采取简单化方式平均分配资金或撒胡椒面。项目安排和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要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1个月内报财政厅、民政厅备案,并作为自治区评价各地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绩效监控。补助资金结余较大的地方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通过收回总预算、调整使用方向等方式尽早消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民政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对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各地改进工作及资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加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3年。财政厅和民政厅2013年印发的《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2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