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西大中型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16〕288号
桂财农〔2016〕288号
各市、县财政局,移民工作管理局:
为加强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新村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财政厅、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制定了《广西大中型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大中型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广西大中型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新村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设立和资金来源。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程项目是根据每年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列入自治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由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联合财政厅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新村建设资金是统筹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中央财政下达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共同安排的,用于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纳入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本级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 资金预算管理。新村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经商财政厅后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将新村建设资金额度切块分配到库区县(市、区),并纳入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年度预算批复后,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将新村建设资金控制额度下达到市、县(市、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由县(市、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后上报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各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将本市项目年度计划进行汇总,经审核后报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 资金安排原则。
(一)规划为主原则。新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实施我区《2016-2020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
(二)人口基数原则。主要按各有关县(区、市)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和连带影响人口基数分配资金。
(三)重点突出原则。按照“先搬迁、后淹地”的次序,重点安排在1985年以前搬迁的集中居住20户以上(含20户)移民村屯的新村建设任务,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安排1985 年以后搬迁的集中居住20户以上(含20户)移民村屯,以及淹田淹地不搬迁移民村屯开展新村建设。
(四)倾斜扶贫原则。重点倾斜安排在我区54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第五条 资金的绩效管理。新村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申请预算资金时同步编报项目绩效目标,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批复项目绩效目标。年度终了后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送财政厅备案;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展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资金的投向。新村建设资金重点投向水库移民新村新建项目,其次安排用于水库移民新村续建项目和村屯道路硬化项目。
第七条 资金的拨付。
(一)自治区正式下达新村建设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后,财政厅随即向各有关县(区、市)下达年度资金。
(二)各县(区、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下达的新村建设资金文件后,应督促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移民新村建设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三)新村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新村建设资金支付手续,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新村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监督到项目。
(二)新村建设资金使用审批。各地要明确规定县级财政部门、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在新村建设资金支出每一环节的审核程序和审批权限,对资金支出的办理程序﹑审批环节和审批权限细化具体操作要求,严格审批管理,执行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移民新村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移民新村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出具资金报账审核意见。
(四)新村建设资金的支付。
1. 新村建设承建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提出付款申请,由县级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进度、核定付款额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提出审核意见。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将进度款拨付给承建单位。移民新村建设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10%;工程完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并及时出具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办理工程资金结算时,必须按合同规定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期满后如无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全额支付承建单位。
2. 水库移民新村建设项目(包括旧房改造项目、住房外墙装饰项目、其它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项目等),如采取村民自主建设方式的,村民自建项目理事机构是水库移民新村建设项目资金的报账人。项目资金明细支出在项目所在地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理事机构填写报账表并附真实、有效报账凭据,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县级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后,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村民劳务报酬由理事机构按照当地标准计算,经村级公示无异议后,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项目材料费、机械租赁费直接转账至供应商和租赁方;发包项目资金直接转账至承建单位。
(五)新村建设项目资金达到政府采购限额要求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村建设项目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严禁直接用现金支付工程款。
(七)新村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新村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和竣工后,要在项目所在地移民村(屯)张榜公示旧房改造户、住房外墙装饰户的补助情况,工程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受益范围及监督方式、监督电话、竣工验收情况等,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情况要留有影像资料,作为项目档案资料存档。项目竣工验收后,要以标志牌标明上述所列的公示内容,未设立标志牌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八)各级财政和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和上级有关部门对新村建设资金的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完整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九条 工程项目验收结算。新村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由县(市、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在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和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等有关单位及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应出具验收意见并报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各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将本市年度新村建设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报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财政厅备案。新村建设项目验收要素包括:
(一)项目的批文。
(二)施工图设计。
(三)施工图预算。
(四)项目审查意见。
(五)招投标情况,是否具有中标通知书,无招标的项目是否报经相关上级部门批准。
(六)施工合同。
(七)旧房改造户、住房外墙装饰户补助资金发放清单。
(八)设计变更依据。
(九)设计单位工作报告。
(十)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十一)建设单位工作报告。
(十二)项目验收签证。
第十条 项目结算审计。移民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十九条规定,新村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发生的审计费,可计入项目工程成本,计列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处罚办法。对挪用、截留、挤占新村建设资金,在新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因失职、渎职给新村建设资金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和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