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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桂财库〔2016〕127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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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gxzf.gov.cn/zwgk/zfxxgkzl/zcwj/gfxwj/t3523264.shtml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文件编号: 桂财库〔2016〕127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桂财库〔2016〕127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库〔2016〕127号


   
桂财库〔2016〕127号

区直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和使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6年 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和使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21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数字证书及财政业务系统授权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办〔2012〕119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业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3〕40号)及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桂财库〔2016〕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印章的定义。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可视化表现形式,是基于电子签名技术,将印章持有人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其管理的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能够按国家标准传输、校验,并能进行显示和打印的电子数据,具有与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视同于电子印章管理,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电子印章的范围和分类。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范围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自治区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和区直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和对账等业务时,需要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电子化系统)中留存的电子印章。主要分为三类:
  (一)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公章)。主要包括财政厅单位公章或财政专用章、国家金库章、国库业务转讫章、代理银行财务(业务)专用章、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
  (二)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法人代表章)。主要包括财政厅厅长章、财政厅财政国库支付局局长章、代理银行法人代表章等。
  (三)个人名章电子印章(或个人签名电子签名)(以下简称电子岗位章)。主要包括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工作岗位人员的名章(或个人签名),用于各岗位人员办理业务使用。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制储、领用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的制作管理。财政厅、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代表章由各部门自行制作。其中:财政厅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由财政厅财政国库支付局负责实物印章的采集,填写《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采集备案表》(附表1)并提交财政厅信息办,财政厅信息办指派专人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制作;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由单位根据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需要,自行确定业务用章,并按电子化管理有关要求制作或参照财政厅执行。
  第五条 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的存储管理。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实行服务器存储管理。财政厅、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均需在本部门的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存储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用于业务办理时签章校验。
  第六条 电子岗位章的制储和领用管理。财政厅和预算单位的电子岗位章与个人数字证书进行绑定,制作成USB KEY(以下简称UKEY)的形式发放给个人使用。具体领用程序按桂财办〔201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规定自行确定管理要求。
  第七条 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的备案管理。财政厅、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对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实行光盘备案管理,执行相互备案制度。即各方将涉及本部门业务的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代表章以光盘刻录加密形式送各相关方进行备案,备案各方均在对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表》(附表2)上予以签字盖章确认,各留一份。各方相互备案的电子印章应与预留在各方用于办理国库业务的印章服务器中的电子印章保持一致。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变更和注销管理
  第八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办理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需按规定程序在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印章。即业务人员将相关业务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加盖相应电子印章,送下一岗。
  第九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财政厅电子印章使用人员申请电子印章使用权限时,申请人应填报《电子印章权限审批表》(附表3),经由印章管理部门审批后,交由财政厅信息办执行变更。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各方电子印章的权限授予,由单位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规定自行确定或参照财政厅执行。  
  第十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电子印章必须在业务专用电脑上使用。
  (二)使用UKEY的单位,需加盖电子印章时,应插入个人UKEY、输入密码经CA身份认证后登录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操作,使用完毕要及时退出。
  (三)使用UKEY的单位,UKEY只在办理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时使用,不进行业务操作时需脱离计算机保管。
  (四)使用UKEY的单位,UKEY持有人应妥善管理本人的个人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并按照要求定期修改密码。
  (五)电子印章应视同实物印章进行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带离工作场所。
  (六)财政厅、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各自负责相关电子印章服务器运行维护和服务器内置的电子印章安全保障工作,并相互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服务器运行有关情况。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规定自行确定本部门电子印章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的变更和注销。因管理需要,相关实物印章样式发生变更或不再使用时,须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填报《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注销备案表》(附表4),对应的电子印章应与实物印章同时办理变更或注销。
  (一)电子公章、电子法人代表章的变更和注销。
  财政厅、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任何一方需办理电子公章、电子法人代表章变更或注销的,均需重新进行电子印章制作和存储,并履行向另外两方进行备案的程序。
  (二)电子岗位章的变更和注销。使用UKEY的单位,电子岗位章需变更的要及时变更使用权限,需注销的要及时收回个人持有的UKEY,具体变更和注销程序按桂财办〔201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规定自行确定个人岗位章的变更与注销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异常处理。若电子印章发生导常情况,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桂财库〔2016〕12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采集备案表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表
   3.电子印章权限审批表
  4.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注销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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