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16〕251号
桂财农〔2016〕251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林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以及动植物保护、种子等农业资源及耕地质量提升和农业生态保护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安排期限为2016-2020年。专项资金列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各扶贫统筹整合试点县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整合用于扶贫攻坚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强化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厅是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再评价。
自治区农业、林业和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或撤销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制定资金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资金日常监管及资金信息公开等。
各市、县(市、区)农业、林业、水产畜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及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
各项目实施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中自然保护区(湿地)与动植物保护类专项资金,根据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的重要性、建设内容、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保护绩效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自然保护区管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护、管理、野生动植拯救保护和购买劳务等支出;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与维护,资源调查与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支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资金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区界碑、界桩、标识标牌、管护站(点)、巡护路网、检查站点哨卡、视频监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等基础设施设备购建支出。
(二)湿地保护资金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试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湿地保护奖励等相关支出。其中,湿地保护与恢复支出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小区等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湿地科普宣教等;退耕还湿试点支出是指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支出是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湿地保护奖励支出是指用于经考核确认对湿地保护成绩突出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支出。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资金用于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资源及栖息地状况的调查与监测、就地保护、迁地保护、栖息地保护与恢复、野外巡护、看护、反盗猎和收容救护、野生动物肇事赔偿、繁育及放(回)归自然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中种子等农业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农业资源及耕地质量提升以及农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种子等农业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及耕地质量提升等的重要性、建设内容、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保护绩效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种子等农业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小区、点)管护资金主要用于保护区(小区、点)日常巡护、管理、生态环境恢复、设施维护维修、资源拯救保护和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支出;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保护区(小区、点)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保护设施设备购置与维护,资源调查与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支出;基础设施资金主要用于保护区(小区、点)界碑、界桩、围栏、标识标牌、管护站(点)、巡护路网、检查站点哨卡、防火、抗旱、防涝、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等基础设施设备购建支出。生态效益补偿主要用于保护区(小区、点)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由于保护不能进行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
(二)农业植物种质资源异位保护圃资金用于农业植物种质资源的迁地保护、繁育、回归原生境及异位保护圃管护和科研教育等工作。其中迁地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植物种质资源迁地保护的异位保护圃基础建设及资源迁移等支出;繁育和回归原生境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植物种质资源繁育、回归原生境和购买劳务等支出;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植物种质资源异位保护圃日常巡护、管理、设施维护维修、资源繁殖保护和购买劳务等支出;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植物种质资源异位保护圃保护设施设备购置与维护;科研教育主要用于支出种质资源鉴定及宣传教育等支出。
(三)耕地质量提升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所需的耕地污染与产品监测、土壤改良培肥剂(料)、专用肥料、秸秆腐熟剂、接种根瘤菌、绿肥种子,种植结构调整所需的作物新品种、耕种条件改变、污染耕地修复治理期间农民受益损失补助等工作。具体用于关键环节所需物资补助和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监测与田间试验示范、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督查检查与总结验收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各设区市财政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与动植物保护工作和种子等农业资源及耕地质量提升等农业生态保护任务,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厅和林业厅、农业厅及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年度任务或计划、申请补助资金数额、上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申请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需在完成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申请种子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农业资源及耕地质量提升等农业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需经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保护区(小区、点),在完成农业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小区、点)、农业植物种质资源异位保护圃建设、耕地质量提升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第八条 每年11月底前,自治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与动植物保护以及种子等农业资源及耕地质量提升等农业生态保护工作实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厅。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报送资金分配建议的,财政厅有权采取资金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预算调整、收回等措施。
第九条 经审定后,林业厅、农业厅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将专项资金纳入本单位下一年度本级部门预算补助市县项目,财政厅于12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到各市、县(市、区),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整合相关建设资金,根据项目进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资金支付到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条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按时完成,在专项资金申报前,各市、县(市、区)要认真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不高、项目落实不力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批复文件的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资金拨付。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分账核算。各市、县(市、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对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专项资金结余资金,按照自治区盘活涉农资金的有关规定一律收回自治区财政总预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向财政厅申请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互匹配的预算绩效目标。在年度结束后,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送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材料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并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变更项目及财政补助资金。确需调整的,需经设区市财政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厅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农林业资源生态保护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林业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