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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桂财农〔2016〕205号 关于印发广西气象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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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gxzf.gov.cn/zwgk/zfxxgkzl/zcwj/gfxwj/t3523145.shtml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文件编号: 桂财农〔2016〕205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桂财农〔2016〕205号 关于印发广西气象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0-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关于印发广西气象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16〕205号


   
桂财农〔2016〕205号

自治区气象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4〕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气象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财政厅、自治区气象局制定了《广西气象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2016年9月29日

   
   
广西气象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气象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4〕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气象局共同推进广西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部区合作联席会议纪要》(桂政阅〔2015〕7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气象局共同推进广西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区部合作项目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气象局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执行期为2016-2020年。
  第三条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系统建设项目规划、组织申报、审批和技术指导,编制年度预算及三年滚动规划,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气象局共同推进广西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区部合作项目,推进2020年广西基本实现气象现代化目标项目。重点建设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系统、西江流域致洪暴雨监测预警系统、农业气象服务和灾害监测防御系统等三大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完善广西气象综合观测体系、气象预报预测体系、为农气象服务体系、气象灾害防御、气象服务体系、人工影响天气体系等。
   (二)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气象局确定的其他项目。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弥补经营性亏损、偿还债务以及其他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遵循“规划主导、突出重点、上下衔接,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
  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内容要符合部门发展规划,并适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气象局合作联席会议明确事项进行调整。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从部门项目储备库中遴选或与中国气象局安排项目衔接。自治区气象局按照部门项目库管理规定,提前准备申报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等前期材料,并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和填报相关内容,申报项目按规定需要开展投资评审的须进行投资评审后方可纳入项目库。自治区气象局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实施项目,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作为专项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年度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自治区气象局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并规定程序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绩效管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77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1〕12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34号)等规定,项目实施单位对于达到限额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必须具体、明确,衡量指标必须细化、量化。自治区气象局将在项目实施中,重点监控绩效目标是否符合既定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目标不一致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分单位自评、自治区气象局评价两级程序进行。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财政厅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和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自治区气象局。
   (二)自治区气象局负责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照财政厅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三)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和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程,申报用款计划,推进项目开展。按照支出均衡性原则,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总体要求为:上半年达到45%,前三季度达到70%,全年达到95%以上。对于开展预算执行工作不力的,自治区气象局将采取约谈、通报、核减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等方式,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预算用款。
  第八条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后,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经费如有结余,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按照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根据财政、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财政、审计部门的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项目用途。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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