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桂财建〔2016〕218号
桂财建〔2016〕218号
有关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建设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关于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6〕66号)等自治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为规范广西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建设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以及《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关于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6〕66号)等自治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左右江革命老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理性,办理专项资金下达,牵头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以及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
(三)左右江革命老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四条 范围及重点。
(一)区域范围:百色、崇左、河池三市和南宁市的隆安县、马山县。
(二)项目范围:列入《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5〕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实施项目,对左右江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前期工作项目,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调入实施方案的项目。
(三)支持重点:一是重点支持《实施方案》中计划在当年开工、续建及投产的项目,此类项目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二是倾斜支持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加快开展前期工作,此类项目将适当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 申报条件。纳入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的实施项目和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调入《实施方案》的项目,可申报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
第六条 分配原则。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除一类口岸、边境贸易通道、园区基础设施等少数项目采用按项目总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来安排投资补助外,其余项目视建设规模大小,根据需求与可能,适当安排固定额度投资补助。
第七条 支持方式。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投资补助、投资参股等。
(一)根据不同项目类型,主要采取分类定额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由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对于投资补助达到项目实收资本30%以上的,采取参股形式予以支持。
(三)国家和自治区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申报及方案审核。
(一)由纳入《实施方案》项目的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于上一年度的9月底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对所报项目及资金需求进行初审,编制下一预算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项目计划及预算的下达。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30日内,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二)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于30日内将市、县组织实施的项目预算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三)对专项资金提前下达部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于上年10月10日前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项目计划报送财政厅。财政厅于上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前下达市、县财政。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按规定编入本级预算。
(四)需二次细化待分配的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在人大批复部门预算50日内根据《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下达投资计划,财政厅应在收到投资计划10日内下达资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申请拨付资金所需提供的材料。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选址规划批复文件(第一次申请时需提供);
(二)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第一次申请时需提供);
(三)项目用款申请书(内容需包含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等项目基本情况,各项资金的到位、使用及结余情况,并提出申请用款额度等);
(四)属于采购项目的,需提供采购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及账务处理。专项资金的具体拨付,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业主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同时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的管理。左右江革命老区各市、各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以及自治区补助资金的使用用途。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计划和预算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各项目资金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须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的规定和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未在项目申报时填报的,需在规定时间内补报。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照财政厅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对本辖区内的项目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财政厅。
(四)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和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资金收回
第十四条 结余结转资金的处理。
(一)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专项资金下达后,如因项目用地预审、选址、环评、初步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未达到要求,或者由于建设(采购)单位原因造成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工作延误,进而影响项目进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按规定收回自治区财政,调整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其他项目。
1.自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后6个月,项目建设无任何实质性进展,造成资金闲置的;
2.自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后12个月,专项资金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质保金除外);
3.项目不能按原计划实施需要调整的,在调整后超过6个月资金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
(二)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结余结转数额较大(含列支结转)或调整项目多的市、县,在下一年度安排资金时,将适当减少专项资金支持总量和补助比例。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及竣工决算。
(一)符合投资评审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组织评审。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然后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于列入审计部门年度政府审计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不再对其竣工决算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厉行节约,严禁奢侈浪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涉事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信息,将被记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征信系统。
1.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2.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3.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4.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的;
5.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6.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7.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信息公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关于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资金用于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的,其资金分配、下达、使用、项目申报等要求,中央和自治区各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