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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财农〔2016〕169号 印发自治区关于广东帮扶广西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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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gxzf.gov.cn/zwgk/zfxxgkzl/zcwj/gfxwj/t3523130.shtml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桂财农〔2016〕169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财农〔2016〕169号 印发自治区关于广东帮扶广西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印发自治区关于广东帮扶广西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16〕169号


   
桂财农〔2016〕169号

有关市、县财政局:
  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根据广东帮扶广西工作的需要,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现将《自治区关于广东帮扶广西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关于广东帮扶广西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9日

  附件
   
自治区关于广东帮扶广西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帮扶广西扶贫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区贫困县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根据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资金是指广东各级财政及对口帮扶广西,安排用于支持广西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是定向使用,即按照广东各级财政划拨帮扶广西资金的通知文件中明确的范围来使用。二是统筹使用,即在资金划拨文件中没有明确使用范围,广西各有关市县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4〕272号)确定的范围使用。
  第五条 帮扶资金根据资金拨付方式不同分为三类:
  (一)广东各级财政直接划拨到自治区级财政,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于河池和百色市及其辖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的帮扶资金。
  (二)广东各级财政划拨到自治区级财政,且明确了定点帮扶对象或使用项目的帮扶资金。
  (三)广东各级财政划拨到对口帮扶的河池或百色市,由市统筹安排用于本市及其辖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的帮扶资金。
  第六条 广东各级财政直接划拨到自治区级财政且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的帮扶资金,由自治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厅按照因素法切块分配到相关市、县(市)。切块分配的因素由客观因素指标(含政策因素)和绩效因素指标两部分构成。具体测算办法及相关因素指标构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测算分配。
  上述帮扶资金由自治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自治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财政厅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或自治区政府审批意见后10日内将资金下达完毕。
  第七条 广东各级财政直接划拨到自治区级财政且明确定点帮扶对象或使用项目的帮扶资金,由财政厅按照确定的对象或项目,在收到资金后10日内直接将资金下达给相关定点帮扶县(区)。
  第八条 财政厅在下达帮扶资金的同时,应将资金分配结果抄送广东省财政厅。
  第九条 广东各级财政划拨到对口帮扶的河池或百色市的
  帮扶资金,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因素法切块分配到相应所辖县(市、区)。切块分配的因素﹑具体测算办法及相关因素指标构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测算分配。
   第十条 河池市和百色市在分配和安排帮扶资金时,要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涉农资金整合方案,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执行,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报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
  第十一条 各县在安排扶贫项目和使用帮扶资金时,要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设计,创新资金投入使用方式,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升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和总体效益。
  第十二条 各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资金拨付﹑资金报账﹑监督检查等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自治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厅开展对各县(市﹑区)使用帮扶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和推进的及时性、以及最终的脱贫成效。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帮扶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扶贫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帮扶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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