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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桂财农〔2016〕148号 关于印发广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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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gxzf.gov.cn/zwgk/zfxxgkzl/zcwj/gfxwj/t3523124.shtml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文件编号: 桂财农〔2016〕148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桂财农〔2016〕148号 关于印发广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8-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印发广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16〕148号


   
桂财农〔2016〕148号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水电)局: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22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广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6年8月10日

广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自治区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2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水利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6〕5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项目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管理,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自治区配套资金执行财政部规定期限,自治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执行期为2016-2020年。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挂钩机制。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实施内容:
  (一)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引水堰闸、小型灌溉泵站、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及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农业灌排电力配套建设。
  2.输配水系统建设。包括:渠道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等,或输水管道工程等;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等。
  3.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4.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5.项目区内必要的量测水设施、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试验仪器设备购置等。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内的田间灌溉设施,包括田间支管、毛管、灌水器、智能控制系统等及喷灌工程使用的喷灌机、田间支管、竖管及喷头等田间灌溉工程所需投资,由经营主体(项目业主)自行筹资建设。
  (二)水土保持项目建设。主要用于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灌排骨干工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县级及以下管理的水库、水闸、堤防、控导、泵站、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附属设施和管理设施的维修养护;量测水设施与信息化设施维修养护;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和国营水管单位开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灌溉试验站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除上述使用范围外,可以用于市直属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工程的维修养护。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设备费、项目管理费等。
  (一)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建设(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工人(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执行民办公助建设方式中的群众投工投劳及执行四制建设方式中的群众投工投劳均应按水利定额给予补助。
  (二)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建设(维修养护)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是指工程建设(维修养护)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四)种籽苗木费:指营造水保林、经果林,种草及封禁治理中补植补种所需的苗木、种籽费用。
  (五)设备费:是指工程建设(维修养护)中购买仪器、设备支出。
  (六)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等相关支出:包括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以及监理、监测和科技推广工作。项目区所聘请群众监督员的误工费从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弥补经营性亏损、偿还债务以及其他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
  第六条 实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下简称项目县)可在补助资金(不含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等相关支出。市级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项目县自筹解决。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取竞争立项、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扣除整合、定额补助等切块下达后的余下部分资金采取竞争立项方式分配,其余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
  (一)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办法:
  1.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优先统筹整合用于自治区500 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自治区承担部分,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等部门自治区500 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6 号)要求安排。
  2.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扣除整合、定额补助等切块下达后的余下部分资金采取竞争立项方式分配,由水利厅会同财政厅根据年度自治区农田水利设施重点建设任务,印发年度立项指南,采取竞争立项方式确定项目及补助资金分配额度。
  (二)水土保持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办法:
  水土保持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1.中央财政水土保持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权重。
  (1)建设任务(权重40%),以国家和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
  (2)重点区域(权重20%),以贫困地区、革命老区、重要水源区及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点。
  (3)绩效因素(权重40%),以财政部、水利部以及自治区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2.自治区财政水土保持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权重。
  (1)建设任务(权重40%),以水利厅依据水土保持相关规划确定。
  (2)重点区域(权重30%),以贫困地区、革命老区、重要水源区及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点。
  (3)绩效因素(权重30%),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分配办法: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未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项目建设任务、未移交工程管护及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不安排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
  1.农田水利维修养护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权重。
  (1)有效灌溉面积(权重60%),以最新广西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粮食产量(权重10%),加大对国家产粮大县、自治区粮源基地县的支持力度,按权重补助资金平均分配。
  (3)地区倾斜(权重10%),加大对全国贫困县、全区贫困县的扶持力度,按权重补助资金平均分配。
  (4)绩效因素(权重20%),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其中全国农田水利管护机制改革试点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工作的绩效评价结果占50%。
  2.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权重。
  (1)工程规模、数量(权重40%)。
  (2)绩效因素(权重50%),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3)地区倾斜(权重10%),加大对全国贫困县、全区贫困县的扶持力度,按权重补助资金平均分配。
  3.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权重。
  (1)农村供水人口数量(权重50%)。
  (2)地区倾斜(权重20%),加大对全国贫困县、全区贫困县的扶持力度,按权重补助资金平均分配。
  (3)绩效因素(权重30%),以上年度落实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为依据。
  4.对通过中央、自治区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或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的水管单位、按时完成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等工作的县实行定额补助。对未完成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的县、未获得工程权属证书、未签订工程管护责任书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安排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5.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未通过投入使用验收,未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不安排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6.未完成上一年度维修养护项目建设任务的项目县、市直水管单位(以各市报送水利厅备案的验收材料为准)或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不安排下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7.申报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项目县公益性水管单位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部分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率低于80%和50%,不安排下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第八条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申报。
  (一)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1.自治区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等部门自治区500 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6 号)要求安排。
  2.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扣除整合、定额补助等切块下达后的余下部分资金采取竞争立项方式安排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县级申报。从下至上,公开自愿,逐级申报。申报县根据自治区印发的立项指南,结合当地实际,提出遴选方案,公开公布,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交申请,县级通过遴选程序后确定申报项目。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材料报送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市级审核。市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审查组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到自治区。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组织遴选。自治区采取竞争立项方式组织专家对经市级审核推荐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遴选确定年度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
  (二)水土保持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1.中央财政水土保持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县级水利部门根据国家或自治区批复的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水利部门审查批复后报水利厅备案。
  2.自治区财政水土保持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县级水利部门根据自治区水土保持相关规划确定的任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水利部门审批后,每年5月底前按水利厅的要求编制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逐级上报,经水利厅合规性审查后,编入水利厅年度部门预算。水利厅根据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年度资金规模和各市申报的年度治理任务计划,分解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县级水利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由项目申报主体提出项目实施计划,县级水利部门(或市直水管单位)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水利工程管护主体按现行水利有关定额等额编制实施方案,上报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市级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复实施方案后,报水利厅备案。
  第九条 水利部门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总责。项目的实施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的有效模式和管理机制,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也可以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项目建设。
  第十条 采取竞争立项方式分配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应当按照“集中投入、整合资金、竞争立项、连片推进”等建设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竞争立项机制。项目县竞争立项程序、操作办法、立项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示,保证项目选择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十二条 根据《预算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4〕21号)有关规定,列入水利厅年度预算需要提前下达的补助市县资金,水利厅应于年度部门预算的上年10月15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财政厅;列入水利厅年度部门预算当年下达的补助市县资金,水利厅在财政厅批复年度部门预算15天内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财政厅;水利厅收到财政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预留财政厅自治区财政资金分配事项告知书”15天内按本办法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送财政厅。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督促补助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结转结余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列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补助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到县,由各县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未列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县,补助资金将采取竞争立项或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1日起施行。财政厅、水利厅印发的《广西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修订)》(桂财农〔2012〕1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细则》(桂财农〔2012〕8号)、水利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桂水水保〔200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桂水水管〔2012〕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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