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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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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10: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1227/0017-16362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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