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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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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10: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1227/0017-16361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天津、上海、山西、江苏、辽宁、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太钢集团所属的2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太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太钢集团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太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太钢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太钢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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