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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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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10: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gxzf.gov.cn/zwgk/zfxxgkzl/zcwj/gfxwj/t3522894.s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企〔2014〕53号

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精神,为了加强对我区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是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对我区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所征收的加价电费收入。
   第三条 电解铝加价电费由电网经营企业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物价局公布的企业名单和电价标准,按照抄见的铝液电解用电量(含来自于自备电厂电量)及时收取。
  第四条 所收取的电解铝加价电费,按规定完税后的10%留给电网经营企业作为收入,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支出;90%作为自治区收入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
  第五条 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专项用于我区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和支持企业节能降耗等工作,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奖励能效先进企业。重点支持能效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先进标准的企业。
  (二)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发展循环经济。重点支持高耗能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项目。对在一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能耗达标的电解铝企业,可适当返还其缴纳的加价电费资金。
  (三)支持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支持高耗能行业拆除落后设备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支持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转产为鼓励允许类企业。
  (四)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 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应上缴财政部分(90%),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电网经营企业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集中代征的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应上缴财政部分)使用“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国家金库。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库时,财政机关栏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自治区级”;收入分类科目栏填写“1039999 其他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国库名称,在南宁市缴库填写“国家金库广西区分库”,其余在地级市缴库填写“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在县(市)级缴库填写“国家金库××县(市)支库。
   第八条 财政厅负责对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进行管理,不定期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截留、挪用电解铝企业加价电费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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