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圩行洪退田还湖的移民建房免交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
南昌、九江市人民政府,上饶地区行署,省农垦局: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根治水患的决定》(赣发[1998]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灾后重建8条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字[1998]161号)精神,现将有关属于平圩行洪、退田还湖的移民建房免交防洪保安资金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平圩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范畴的移民建房,按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置,需占用耕地建房时,可以一次性免交防洪保安资金,请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予以免征。对其他非农建设新征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继续按省人民政府赣府发㈠9951年63号文件规定执行)
承办的土管部门月未要将该项内容的减免金额报同级水利、财政部门,各部门逐级上报,并于下月上旬报至省对口厅(局),以利核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