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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桂财企〔2013〕125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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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gxzf.gov.cn/zwgk/zfxxgkzl/zcwj/gfxwj/t3522757.shtml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编号: 桂财企〔2013〕125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桂财企〔2013〕125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财企〔2013〕125号


  
桂财企〔2013〕125号

各市无线电管理处,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2月23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指中央安排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以及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向频率资源使用者征收,专项用于支持我区无线电事业发展等相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在自治区辖区内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全额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财政厅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具体组织实施。财政厅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缴库工作,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使用范围,包括: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支出、专项监管支出、无线电频谱规划调整补偿支出、信息安全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无线电专用的房屋建筑物购置、无线电管理特种车辆购置、无线电管理专用技术设备购置。
  第七条 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运行维护支出主要包括:无线电专用的房屋建筑物运行维护、无线电管理特种车辆运行维护、无线电管理专用技术设备运行维护。
  第八条 专项监管支出主要包括: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航空及铁路、海(水)上无线电频率保护、无线电干扰查处、无线电频率国际和国内协调、考试保障、应急无线电频率指配协调、无线电监测、边境和海上无线电频率监测数据采集分析、无线电频谱管理和研究、无线电频率规划、无线电台站管理和监督检查、业余无线电管理、无线电管理的法制建设、无线电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军地频率协调、地方县(区)无线电协管工作等。
  第九条 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国家支持的经济社会信息化建设项目、无线电监管设备或技术研究、无线电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和委托代征工作经费、经财政厅批准的与无线电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无线电频谱规划调整补偿支出、信息安全支出的管理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自身业务职责、工作实施计划和事业开展需要,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下一年度中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计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汇总后于9月底前向财政厅提出全区下年度中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计划,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财政厅按照规定和支出标准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后,于当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申请报告及附表。包括: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支出、无线电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运行维护支出、专项监管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其中:前两项支出按照财政部要求填报,专项监管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按项目申报,并对支出标准、任务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二)截止8月底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中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文件通知后,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具体项目安排计划,下达中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十四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工作,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上季度无线电管理机构征缴的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汇总缴入自治区国库。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计划及项目建设计划,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支情况,具体编制年度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支预算。财政厅审核批复年度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支预算。
  第十八条 为做好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工作,可根据地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实际征收情况在预算中适当安排征收工作经费。委托代征工作经费由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实际需要研定。
  第十九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
  第二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厅批复的预算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由于客观因素无法实施的,或在确保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前提下,其中单个项目完成后尚有资金结余的,经财政厅同意,可在规定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范围内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础设施、技术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新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建立全区无线电管理固定资产信息系统,对各地资产状况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条)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登记、资产清查、资产处置、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并按照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情况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资产、资金使用、预算执行等情况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核汇总后于每年2月20日前报财政厅。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将不定期对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资产、资金使用、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使用范围。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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