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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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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10: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07/7/19/art_39218_253251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经矿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三、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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