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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干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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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10: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07/7/18/art_39218_253251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干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干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府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批复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防洪保安资金的征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增强水利基础设施防洪减灾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代征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防洪保安资金的征集管理工作,严格按省财政厅综字[1998]14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的规定征收。
二、对属于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0月31日应交而未交的防洪保安资金,必须按赣府发[1995]6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补交;从1998年11月1日起。一律按财综字[1998]1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防洪保安资金。
三、所有的征集对象。包括中央驻赣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财综字[1998]142号文件和赣府发[1995]63号文件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及时、足额地交纳防洪保安资金。
四、防洪保安资金的减免审批程序。仍按赣府发[1995]63号文件的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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