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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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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10: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有何背景?
  答: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着力于改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提升事故防范能力,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五化”(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和集约化)建设。2016年10月17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129号),以“依法推进、规划先行、严格许可、政策引导、有序退出”为基本思路,以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为基本前提,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引导企业积极配合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的实施,鼓励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动退出本行业,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经费作为本次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性奖补资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的政策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五)《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129号)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共分为十五条,说明了本办法起草目的和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遵循原则,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奖补资金管理职责、使用范围、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全面、具体和明确的规范。
  一条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第二条为奖补资金管理原则。
  第三条为职责分工,明确了财政厅、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自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为奖补资金的奖补范围。
  第五条为奖补标准。
  第六条为奖补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七条为奖补资金的审批。
  第八条为奖补资金的下达,对资金如何下达、何时下达等提出了具体规定。
  第九条为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抽查。
  第十条为奖补资金公开的要求。
  第十一条为明确审批责任,分别对资金申报、资金分配和资金使用的审批责任进行明确。
  第十二条为绩效管理,明确了绩效评价时间要求、绩效评价工作职责分工及评价结果利用等。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明确了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分工、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为附则,明确了本办法执行起始日期,以及地方可制定出台各自实施细则以及未尽事宜,明确了财政厅、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的解释权。
  四、《管理办法》对该项资金的补助标准作了何种规定?
  答:奖补资金的补助标准是:
  (一)自治区按照奖补资金实际发放总60%的比例对每个退出企业进行奖补,但对单个企业的奖补资金不超过80万元;
  (二)属于整市、整县(市、区)退出(该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的,自治区统一按每个企业8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所在县(市、区)下拔奖补资金;  
  (三)在自治区奖补资金不超过80万元的前提下,对在2017年底前完成退出验收的,每个企业额外奖补5万元;对在2018年底前完成退出验收的,每个企业额外奖补3万元。
  五、《管理办法》对该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作了何种规定?
  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按照“县实施、市验收、自治区抽查”的方式实施。
  (一)企业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书面申请,并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书面退出协议;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企业实施初步验收,再提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对退出企业按验收标准组织正式验收;
  (三)验收合格后,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按照企业规模、年产值、年上缴税收、企业退出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剩余的有效期等进行综合测算,分别确定对每个企业的奖补金额,由县(市、区)财政统一垫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先行发放给企业;
  (四)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企业的验收工作、已发奖补资金总额等情况,向自治区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治区奖补资金拨付申请;
  (五)自治区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设区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退出工作情况和奖补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联合审查,商定自治区奖补资金拨付方案,并于每年的11月31日前向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统一将自治区奖补资金在当年年底或第二年初下达给有关县(市、区)财政
  六、《管理办法》对该项资金监督管理作了何种规定?
  答:(一)为确保自治区奖补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广西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按不低于奖补企业总数的20%比例,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退出企业开展现场抽查、核实。
  (二)奖补资金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奖补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1.在奖补资金申报环节。具体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安全监管、工信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2.在奖补资金分配环节。财政厅、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奖补资金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根据奖补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负责,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在奖补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三)各级财政、有审批职责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奖补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经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纳入奖补范围的情形,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一律追回奖补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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