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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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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10: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6〕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桂财库〔2017〕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2017年4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2017年6月,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桂财库〔2017〕68号),对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在此基础上,通过对部分预算单位开展资金存放管理调研,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及我区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包含以下六大部分内容。
  (一)明确了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原则是:
  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确保安全。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安全、有效。
  (二)规范了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
  预算单位存在新开立银行账户存放资金、变更开户银行存放资金情形的,分类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其中,预算单位新开立、变更单位资金账户,应当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有条件的可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预算单位新开立、变更代管资金账户,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三)规范了预算单位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资金范围及规模。
  1.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可以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业务,原则上在开户银行办理,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余额大于五百万的,可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
  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户资金不能办理定期存款操作。原因如下: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财务制度》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户收缴的资金应全额上缴社保财政专户;支出户留存资金首先用于确保社保基金发放,作为备用金,不应用于保值增值。
  二是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已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即社保资金开展定期存款业务应在财政专户统筹进行,以便规范管理。
  (四)制定了科学的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明确了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要求,并在《办法》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备选银行综合评分表(模板)》提供了评分模板,供各预算单位参考。
  (五)规范评选委员会外部专家的选取、使用及报酬支付标准。
  预算单位为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而组建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外部专家的选取及使用,由预算单位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专家评审劳务费按照财政厅《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28号)执行。
  (六)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与约束。
  1.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预算单位要严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2.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要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承诺不得向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在3年内取消该银行参与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3.规范银行吸存行为。要求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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