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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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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10: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将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桂财规〔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9月,财政部颁布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作出了较大的调整,进一步加大了简政放权的力度,将大部分管理权限进行了下放,对部分管理程序和流程进行了简化、优化,赋予了基层更多自主权。为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简政放权、放管服结合”的精神,大力推动我区农业综合开发机制体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我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制度体系,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区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我区农业现代化进程,财政厅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主要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
  三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财发〔2017〕3号)。
  四是《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17〕3号)。
  五是《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国农办〔2016〕51号)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是在财政部令第84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具体实施操作层面上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一是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科学划分和明确。二是对于部令中尚未明确和细化的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三是对部分操作复杂、内容多的事项,不再细化,只作原则性规定,财政厅将结合国家农发办的要求出台相应的规定或办法。《实施细则》共分五章,包括总则、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56条。框架与财政部令第84号一致。
  第一章总则,共11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农业综合开发主要任务、项目类型、管理原则、各级农发机构职责、扶持重点、受益主体;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实施开发县动态管理,分为国家开发县和自治区开发县;明确了各级农发机构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以及开发县管理相关规定等内容。
  第二章资金管理,共13条,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和财政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项目自筹资金、财政资金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出范围、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和支出范围、财务会计制度和“三专”管理、资金拨付、县级报账制等内容;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土地治理项目为主;明确了实行“先建后补”项目报账要求;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节约、结余财政资金使用的要求等。
  第三章项目管理,共18条,明确了项目前期准备、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编制、公布扶持政策和重点、项目库管理、项目建议书、项目申报(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条件、项目确定、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编制汇总、“五制”、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决算、项目验收、资产交付和工程管护、项目统计等内容;明确了产业化发展项目由自治区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土地治理项目由设区市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报自治区农发办备案;明确了重大项目、试点类项目在市农发机构评审合格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农发办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择优确定;明确了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调整的,由市农发机构负责审核批复,报自治区农发办备案;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限调整及项目终止实施由自治区农发办负责审核批复;明确了土地治理项目由设区市农发机构组织验收,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市、区)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8条,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所采取的方式和有关要求;规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处理依据和方式等。
  第五章附则,共6条,明确了档案管理、其他项目如何执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如何执行,以及解释权及施行时间等内容。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由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电话:0771-533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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