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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做好海域使用金减免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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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10: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做好海域使用金减免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海域使用金减免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办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海洋和渔业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海域使用金减免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7〕6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好《通知》要求,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三)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
  (四)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
  (五)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
  (六)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第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29号)。
  二、主要内容
  (一)政务窗口统一受理。海域使用金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行政审批事项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海域使用金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书面申请统一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窗口受理,自治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主办处室不再直接受理项目业主书面申请。
  (二)压缩办理时限。为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域使用金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办结时限在法定时限工作日基础上进行了压缩,其中海域使用金减免由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压缩为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由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压缩为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三、审批规定
  根据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海域使用金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分别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批:
  (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可免缴或减免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项目业主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中央政策文件规定的要求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提交减免海域使用金书面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自治区财政厅、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6〕49号)有关项目业主在申请项目用海的同时一并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金免缴书面申请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可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项目用岛,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项目业主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中央政策文件规定的要求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提交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书面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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