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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全区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1月15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为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区政府一般债务管理工作的实际,在征求各市、县财政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区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七章34条。
第一章是总则,共9条,明确政府一般债务的定义、纳入预算管理内容和政府一般债武举借方式、发行一般债券主体、一般债务支出要求和偿还方式。
第二章是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共3条,明确申报下一年度增加举借一般债务的方式、一般债务限额管理内容。
第三章是预算编制和批复,共6条,明确一般债务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编制内容。
第四章是预算执行和决算,共8条,明确制定发行计划的主体、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内容,并强调偿债责任,明确市县违约的处置方式。
第五章是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共2条,明确非债券形式的一般债券纳入一般债务限额,实行预算管理以及在国务院规定期限内同意与不同意置换为政府债券的管理方式。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共3条,明确一般债务公开内容、违反《细则》规定的处理方式。
第七章是附则,共3条,明确《细则》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四、名词解释
政府一般债务:指政府一般债券、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预案》由财政厅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为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317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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