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深化科技计划机制体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加强和规范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重大基地”)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财政厅、科技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借鉴科技部和发达省市的经验做法,制定了《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2016年9月22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召开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决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有力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了我区科技事业发展。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还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等文件,对规范使用和管理财政科技经费提出了新要求。
重大基地作为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设立以来,我区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大基地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主要依据
一是《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531号)。
二是《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
三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
四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6号)。
三、起草思路
(一)尊重规律,稳定支持。依据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的科学规律,通过稳定支持,加大力度,推动建立有利重大基地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结合定位,分类资助。根据重点实验室类、工程技术类和临床医学类等不同类型科技创新基地性质、定位和建设目标,在支持金额和资助方式上实行分类管理。
(三)绩效考核,动态支持。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对重大基地运行管理进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支持额度,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明晰责任,监督问责。对重大基地经费管理中各职能部门的责任进行清晰界定,强化依托单位的主体责任,强调建立规范化的监督机制以及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实现追踪问责。
四、起草过程
根据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精神,2016年10月,财政厅联合科技厅组织由多领域专家组成的起草组,及时启动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起草组一方面加强了对国家和北京、上海、江苏等先进省(市)科技创新基地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调研学习;另一方面加强了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系统学习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53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中发〔2016〕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开展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前期调研工作基础上,起草组围绕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及经费管理规律、科技计划改革及创新驱动资金使用的新要求等专题开展研讨,并结合我区现有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实情,起草了本办法初稿。在广泛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五、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七章,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办法》的制定依据、经费来源、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以及财政、科技等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补助方式”主要是规定了经费支持对象范围,并明确了经费的两种主要资助方式,即直接补助和后补助。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明确规定了经费主要开支的范围,包括重大基地的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等,并对每项具体开支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确保文件具有实际操作性。
第四章“预算编制”规定了经费预算的编制流程。重点是对重大基地依托单位组织编制预算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强化经费使用的目标导向,紧紧围绕3-5年内培育若干有望成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高水平重大基地为目标,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章“预算执行”主要是对经费拨付、预算调整、支出结算方式、结转结余经费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并着重对新购价值超过5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提出了联合评议并纳入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网络管理及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的要求,以进一步做深做实我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规定了基地依托单位、财政和科技等主管部门在经费使用督查和绩效评价中的主体责任,尤其是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附则”主要是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与实施时间。
六、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办法》初稿完成后,2017年3月17日,征求了各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创新办成员单位以及我厅各相关处室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5条,经认真研究后,全部予以采纳(详见附表1、2)。
附表:1.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一览表(厅外相关单位)
2.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一览表(厅内)
附表1
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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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科学院
| 1
| “会议费:是指与重大基地任务直接相关的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建议改为“会议费:是指与重大基地任务直接相关的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研讨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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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厅
| 2
| 第五条,建议修改:国家级平台不需要参加遴选,直接纳入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范畴;或者删掉这一部分内容,因为在建设管理办法中必须划定基地范围,而本办法则专门针对经费管理。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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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厅、林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国资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药局、自治区海洋局、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科协、自治区地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北部湾办、自治区金融办、广西农科院共24个部门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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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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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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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将《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及《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统一表述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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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修改,详见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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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将《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及《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修改完善为“财政厅、科技厅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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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修改,详见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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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完善关于绩效管理相关描述,应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评价开展、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在绩效管理各环节中各部门职责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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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修改,详见第二十五条
| 综合处、预算处、国库支付局、党政群团处、国防政法处、经济建设处、法制处、社会保障处、工业交通处、农业处、资产管理处,共8个处室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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