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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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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第三条建议修改为“重大专项经费由创新办统筹管理,财政厅、科技厅、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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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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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页倒数第10行,“……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经费作为自筹经费来源”中,建议修改为对“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科技重大专项,原则上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经费作为自筹经费来源”。理由:依照本系列制度的《广西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第六条 重大专项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而自筹经费按照最低的比例1:1配套的数额不低于300万(按照惯例实际是需要1:3的比例配套),根据我区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能通过自筹方式配套如此高数额货币资金的科研院所极少,建议结合我区实际再斟酌此项门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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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强调企业按比例配套经费,未对科研院所有配套经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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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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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第15页)关于劳务费的发放,建议对研究过程阶段性成果质量和水平的考核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从而进一步将劳务费的发放与成果质量水平挂钩,便于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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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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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第十六页第八条第五款:提出“专用业务费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建议提高至20%。
| 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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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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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页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建议改为“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沟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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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页 第十一条建议“在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后补充“建议申报单位的财务人员参与预算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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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页 (四) “课题”改为“项目”全文应对课题及项目用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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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页 第十八条“项目结余经费包括处理已购资产、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建议改为“项目结余经费包括处理已购资产、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出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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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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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1)关于劳务费开支范围
劳务费开支范围可列支项目组成员、项目组需要引进的人才的劳务性费用,属于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创新。但现行政策一般不开列与项目承担单位有长期合同关系的人员的劳务性支出,比如高校的在编教职工是不能在科研项目中获取劳务费的。
----建议本条内容需再斟酌发放劳务费的范畴或课题绩效的支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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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2)差旅费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建议改为:“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及管理,不受‘零增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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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项内容相关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本办法不再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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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文化厅、卫计委、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药局、自治区海洋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科协、自治区地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北部湾办、自治区金融办、广西农科院共20个部门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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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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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删除第19页中“科研绩效支出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额。” 理由:一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桂政办发〔2011〕225号)、《关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90号)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二是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提取一定比例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商人社、财政部门制定。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承担科研项目收入等情况,按规定申请调整绩效工资总量。
| 采纳
| 已删除该表述,详见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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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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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第16页“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问题,建议主办处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如无政策依据,建议参考《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有关规定执行。
| 采纳
| 已删除该表述,详见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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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库支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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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将第13页财政厅负责一段中的“并及时拨付预算经费”修改为“及时审核批复用款计划”。科技厅负责一段中的“拨付经费”修改为“申报用款计划,拨付经费”。
| 采纳
| 已修改,详见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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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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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将《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关于重大专项项目财政经费支持形式的内容按《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进行完整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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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已修改,详见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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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在《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科技厅的职责中增加“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的内容,表述为:“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经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拨付经费……”。
| 采纳
| 已修改,详见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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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将《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及《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统一表述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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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修改,详见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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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将《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及《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修改完善为“财政厅、科技厅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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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修改,详见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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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完善关于绩效管理相关描述,应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评价开展、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在绩效管理各环节中各部门职责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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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修改,详见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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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各办法中关于绩效管理的描述(目前办法中有绩效考核、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等各种描述,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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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修改,统一为“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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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群团处、国防政法处、经济建设处、法制处、社会保障处、工业交通处、农业处、资产管理处,共8个处室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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