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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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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第三条建议修改为“重大专项经费由创新办统筹管理,财政厅、科技厅、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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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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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页倒数第10行,“……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经费作为自筹经费来源”中,建议修改为对“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科技重大专项,原则上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经费作为自筹经费来源”。理由:依照本系列制度的《广西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第六条 重大专项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而自筹经费按照最低的比例1:1配套的数额不低于300万(按照惯例实际是需要1:3的比例配套),根据我区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能通过自筹方式配套如此高数额货币资金的科研院所极少,建议结合我区实际再斟酌此项门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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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强调企业按比例配套经费,未对科研院所有配套经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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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厅
| 3
| 第八条(第15页)关于劳务费的发放,建议对研究过程阶段性成果质量和水平的考核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从而进一步将劳务费的发放与成果质量水平挂钩,便于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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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厅
| 4
| 《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第十六页第八条第五款:提出“专用业务费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建议提高至20%。
| 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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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17页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建议改为“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沟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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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页 第十一条建议“在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后补充“建议申报单位的财务人员参与预算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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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页 (四) “课题”改为“项目”全文应对课题及项目用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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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页 第十八条“项目结余经费包括处理已购资产、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建议改为“项目结余经费包括处理已购资产、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出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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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1)关于劳务费开支范围
劳务费开支范围可列支项目组成员、项目组需要引进的人才的劳务性费用,属于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创新。但现行政策一般不开列与项目承担单位有长期合同关系的人员的劳务性支出,比如高校的在编教职工是不能在科研项目中获取劳务费的。
----建议本条内容需再斟酌发放劳务费的范畴或课题绩效的支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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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2)差旅费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建议改为:“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及管理,不受‘零增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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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项内容相关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本办法不再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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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文化厅、卫计委、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药局、自治区海洋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科协、自治区地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北部湾办、自治区金融办、广西农科院共20个部门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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