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跨设区市水源林区林农粮差补贴制度的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跨设区市水源林区林农粮差补贴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文件,现将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制度》出台有何背景?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停止砍伐天然水源防护林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探索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定向口粮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6〕38号)有关跨地、市水源林区林农粮差补贴有关精神,稳定和提高水源林区林农的生活水平,解除其后顾之忧,使我区水源林区得到更加有效地保护,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起进一步完善水源林区林农粮差补贴制度。
二、《制度》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的政策依据有: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7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
三、《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提高补贴标准,将对林农粮差补贴标准由每公斤贸易粮补贴1.2元提高到3.6元。二是更新补贴计算办法,按2016年水源林区林农人口数、平均缺粮数量的计算标准计算各县、区转移支付资金,对按此方法计算转移支付资金比原来减少的市、县,以及原属跨地市水源林区因行政区划调整后已不属于跨设区市水源林区的县(市、区)仍按原基数核定。三是更新补助资金安排方式,将林农粮差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纳入自治区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作为固定部分单列给予安排,进一步完善了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相关制度。
四、《制度》对如何落实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答:一是要求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妥善解决水源林区林农的基本口粮补贴问题。二是明确有关市、县的工作责任,对各地水源林区林农粮差的补贴由有关市、县统筹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根据粮食市场价格变化,建立补贴标准调整机制。三是要求各市、县要统筹好、用好生态功能区等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林农的粮差补贴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