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事项的政策解读
2017年4月财政厅联合科技厅印发了《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库〔2017〕4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通知》,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印发《通知》的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连续出台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加强经费管理的意见,如《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等文件,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保障科研资金安全,提高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针对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管理,2015年12月财政部联合科技部专门印发了《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明确规定了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公务卡办卡用卡及财务审核报账等管理规定。
二、印发《通知》的目的
制定《通知》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科研活动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保障资金安全。
三、印发《通知》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08〕53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库〔2008〕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 》(桂财库〔2008〕47号)、《关于扩大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通知》(桂财库〔2014〕6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财政厅、科技厅联合印发了本《通知》。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3个部分:
(一)阐明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存在制度不够完善、公务卡结算意识不强、科研资金使用不够透明等问题。推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公务卡结算,不仅可以有效提高科研支出的透明度,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而且可以方便项目承担单位用款,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各部门、各市县应当充分认识科研项目经费推行公务卡结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关于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
一是明确公务卡适用范围,包括公务卡结算范围及不具备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其他规定。《通知》明确了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属于《关于扩大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通知》(桂财库〔2014〕62号)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支付农民的劳务费和原材料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报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刷卡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二是明确公务卡办卡用卡、财务审核、报销方式、用卡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为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规范公务卡支付行为,严格落实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要求。科研项目财务验收检查时,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公务卡使用情况纳入科研信用管理范围,凡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将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托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者的科研信用记录挂钩。
三是充分发挥部门单位的作用,提出公务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各有关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公务卡报销还款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确保《通知》有关规定有效执行。
(三)其他附属规定和要求。
一是明确承担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的其他单位的要求。要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属于本通知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应采取转账方式结算,减少现金的提取和使用。
二是明确我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所发生的科研经费支付按本通知参照执行。
三是明确《通知》执行时间,从印发之日起即2017年4月27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