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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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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10: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实施好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随着我国农业农村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变化,以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有效供给为主要目标,以提高农业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提高劳动生产率,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行以奖代补和贴息,支持建立担保机制,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为充分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支农的作用,探索广西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式,拓宽金融服务领域,破解农业发展融资难、农民贷款难等系列问题,2017年开始,设立广西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项目,通过综合运用财政贴息等手段,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和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促进广西农业农村发展。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是《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
  二是《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二十一条。  
  第一条主要阐述了《管理办法》制定内容、目的。
  第二条规定了资金的使用范围。明确资金主要用于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
  第三条规定了办法的执行时间。
  第四条规定了为购置农业机械或租赁农业机械等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机构条件。
   1.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2.区内外农机生产企业所属的融资机构,指的是由生产企业发起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生产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持有上述融资租赁公司50%以上的股权。  3.经国家批准成立的其他融资机构,依据目前从事农机购置融资业务的现状,主要指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不含以下融资机构:  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未与农机生产企业签署合作协议或协议已失效的融资机构。
  
  
  名词解释: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参考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
   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分为内资试点和外商投资两大类,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应经过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应持有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参考依据: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
  第五条明确了购置、租赁农业机械融资贴息补助对象。
  贴息补助对象是指:购置、租赁农业机械且在广西区内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户籍在广西区内的个人,不分是农业户口和非农业人口。非广西区内户籍的提供在广西区内注册的营业执照。
  第六章明确了购置、租赁农业机械融资贴息补助期限。
  贴息补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按实际融资期限贴息补助。融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贴息补助期限最长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该项资金的执行期。具体如下:  申请贴息补助的用户审核通过后,根据融资贷款年限进行贴息,融资额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可贴息补助三年,每年按当年融资本金*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如:某用户向融资机构融资20万元,分三年利随本清,那么第一年取得贴息额为:20万元*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第二年取得的贴息额:(20万元-已还本金)*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以后年度照此类推。用户必须每年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还款证明。融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如融资期5年的,按照融资期限进行贴息补助,计算方法同上,用户同样必须每年提出申请,并提供银行还款证明。  
  
  第七条明确购置租赁农机融资贴息补助利率
  贴息补助利率:融资购置、租赁农业机械,按照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因融资对象未按期偿还融资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融资利息、加息、罚息,以及超出财政贴息期限的部分,不予贴息。已获得各级财政贴息补助的,已获得贴息部分不重复贴息。
  
  第八条明确了购置租赁农机融资贴息补助结算时间
  上一年度取得符合贴息条件的融资,在次年度3月底前按程序申请贴息结算。
  利率换算公式为:年利率÷12=月利率;月利率÷30=日利率;年利率÷360=日利率。
  利息的计算公式:本金×利率(百分数)×计息期(天数、月份或年份数)。
  第九条明确了购置租赁农机具的范围。
  相关主体购置、租赁农业机械融资总额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可按规定申请贴息补助。指的是:购机、租赁总额5万元(含5万元),不是单机购置、租赁总额。融资购置、租赁农业机械贴息补助首先扶持第九条中列出的十五项机具,第二扶持进入购机补贴一览表的机具,第三扶持没进入购机补贴一览表但经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同意的其他农业机械。  
  第十条明确了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农业机械补贴范围的产品需申请贴息补助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明确了购置、租赁农业机械融资贴息补助的结算程序。主体申请、县农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复审并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明确申请购置、租赁农业机械融资贴息补助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至十九条明确购置、租赁农业机械融资贴息补助资金各级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明确《管理办法》执行日期。
  第二十一条明确《管理办法》解释主体。
  附表:广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一览表  
  附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一览表
  
序号
意见来源
具体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理由
1
14个市农机管理部门、财政局无修改意见。
   


附件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62号.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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