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稳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3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好《通知》要求,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财综〔2015〕73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6〕17号)。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明确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包括具体购买范围和行业协会商会具有的优势领域,以及不应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购买服务事项。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通知》明确对行业协会商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自脱钩之年起三年内给予免征。
(三)关于票据处理。《通知》提出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主要考虑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三、征求意见情况
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等方式征询了各区直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根据提出的意见对《通知》进行了补充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