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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条件的纳税人,能否仍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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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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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18: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七台河税务
标题: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条件的纳税人,能否仍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MDA5ODU0NQ==&mid=2247488013&idx=3&sn=07e265618cb166c501679b770561b733&chksm=ebbcf193dccb78851d4446152860b6807c4de30baaf62e92f9d7c54f3942b351051e78e9879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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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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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条件的纳税人,能否仍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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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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